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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三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胡永富、蔡文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永富,蔡文平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三初字第00008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金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富被告:蔡文平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富、被告蔡文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蔡文平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对全案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胡永富、被告蔡文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徐胡龙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