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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弥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某、罗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申请董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罗某某,李某某,郭某某,董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弥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4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94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41年9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41年11月3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申请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址:大理市宾川路。李某、罗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罗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4年10月29日执行1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凤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文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