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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吴某、姚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吴某,姚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7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汪光武,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某,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系吴某某之弟。被告:姚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吴某某、吴某母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吴某、姚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毕晓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光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吴某、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姚某某之夫,吴某某、吴某之父吴信飞在枞阳县陈瑶湖镇创办华飞制粉有限公司、花园粮贸、苎镇油坊等企业。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吴信飞于2013年4月1日出具借条向王某某借款13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2013年4月底,吴信飞去世,其名下的财产由三被告继承,王某某遂向三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请求判令:一、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1.9万元,计14.9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吴某某、吴某、姚某某均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姚某某之夫,吴某某、吴某之父吴信飞在枞阳县陈瑶湖镇创办枞阳县华飞制粉有限公司等企业。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吴信飞于2013年4月1日出具借条向王某某借款13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4月27日,吴信飞因病去世。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枞阳县华飞制粉有限公司变更信息载明,该公司的注册及实收资本均为600万元,吴信飞、姚某某从2013年3月22日起拥有该公司的股份分别为95.2%和4.8%,同年5月22日该公司的股份变更为吴某、姚某某、吴某某分别拥有25%、35%、40%。王某某遂要求吴某某、吴某、姚某某偿还吴信飞的借款本息,因未能给付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信飞向王某某借款,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应予认定。吴信飞去世后,其枞阳县华飞制粉有限公司的股份等遗产由吴某某、吴某、姚某某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吴信飞的该笔债务不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王某某要求三被告清偿吴信飞的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某某、吴某、姚某某未到庭应诉,则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吴某、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1.9万元,计14.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吴某某、吴某、姚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晓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