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法执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贝德测量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贝德测量设备有限公司,济南益诚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44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贝德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徐庆,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益诚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居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贝德测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益诚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被执行人济南益诚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除10151元银行存款被我院扣划至法院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3)济仲裁字第121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