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离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郝某,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后瓦村人。被告王某,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后瓦村人。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两个,长子王旭23岁,长女王娟21岁,婚后发觉被告不务正业整天游手好闲,跑麻将馆以赌博为业,致家人生活无着落,原告无奈,为此夫妻争吵频繁,同时被告还非打即骂,致夫妻感情日益冷淡。尽管如此,原告还认为被告也许年轻不懂事,加上被告父母及姐姐也为此多次教育,稍有好转,事过之后仍我行我素,同时对原告胡乱猜疑,无事生非,还阻挠和干扰原告工作,致原告对此心灰意冷,但念及孩子们还小,不忍心丢下孩子们出去,只好勉强维持家庭关系,现在孩子们也大了,然而被告仍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不务正业,家中大事小事不闻不问,孩子们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一切开支均不管,还经常无理取闹。鉴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原告深感痛心,实在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子女俩随父随母由孩子自择,现分别都上大学,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2006年我被查出腰椎间盘突出,所以不能干活,打麻将只是偶尔的娱乐,并非以赌为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1992年1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旭,现在沈阳上大学,1993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娟娟,现在太原上大学。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有三孔窑洞和大队所批地基上修建的四层平房(共十六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上述事实,经法庭审理,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郝某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夫妻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双方有两个成年子女,夫妻应以家庭为重,理智对待对方的不足与缺点,给对方重新认识和改正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