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林心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林心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苏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善瑜,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政福,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崔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美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心强,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林心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因原告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费50元,由原告三明市君祥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文红审 判 员 俞美华代理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明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