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凯杰与李凤丹、李宪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杰,李凤丹,李宪东,单淑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张凯杰,居民。被告:李凤丹,农民。被告:李宪东,农民。被告:单淑苹,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杰与被告李凤丹、李宪东、单淑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凯杰负担。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