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天航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241号原告:高天航,男,1995年6月5日出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周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雷,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天航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天航,被告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天航诉称:原告为被告的神州行升级版标准卡的合法用户,对135××××××××号码拥有所有权,办理了被告提供的“神州行GPRS”业务,套餐内容为用户通过CMWAP接入点上网流量为无限资源。2014年3月20日,被告推出4G上网套餐,2014年5月16日,被告推出4G多终端流量共享业务,原告于2014年5月17日通过短信渠道办理了4G上网套餐,并于2014年6月1日在被告下属北下关营业厅合法办理了4G多终端流量套餐,该套餐为“副卡可共享主卡名下所有的2G/3G/4G,数据流量”,并将136××××××××和136××××××××作为副卡,原告咨询了被告的客服人员,也称可以共享,但在使用中,原告发现被告未履行电信服务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副卡未共享主卡所有数据流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执行双方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返还未能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辩称:2014年6月份,原告持有的号码“135××××××××”分别办理了4G上网58套餐和神州行GPRS无限流量套餐,该两个套餐系互斥套餐,两者之间不能联立,流量也不能共享。同时“GPRS”和“4G”是在不同时期推出的基于不同手段的移动通信业务,两个套餐之间从技术上也不能实现流量互通共享的。原告办理的“4G多终端共享副卡”系在“4G套餐”基础上享有的一种流量共享业务,该业务不能应用到非4G套餐中。“神州行GPRS无限流量套餐”并非“4G套餐”的类别,故其无限流量不能应用到“4G多终端共享副卡”中。故原告认为其办理的“4G多终端共享副卡”既能共享“4G套餐”流量,又能共享“神州行GPRS无限流量套餐”是一种误解。被告“4G多终端共享-温馨提示”说明适用范围在“4G套餐”内,而非在主卡所有的套餐内。原告每月交纳的是20元功能费,是以是否开通功能为收费依据,而非以客户是否使用为收费依据,同时涉案的4G多终端共享副卡在开通后也实际共享了4G套餐中的流量,原告要求返还无依据。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被告提供的“神州行GPRS”业务,套餐内容为用户通过CMWAP接入点上网流量为无限资源。又于2014年6月1日,办理了4G多终端流量共享组网业务,可与组内成员共享国内流量(不含国际及港澳台漫游),开通此业务最多加4个副卡成员共享国内流量资源;月功能费按照副卡数量向主卡统一收取,每个副卡月功能费10元,副卡不需要交纳月功能费;开通4G多终端共享业务,业务办理成功后立即生效。原告办理了成员号码为136××××××××副卡1个。2014年6月25日,又增加了号码为136××××××××副卡1个。2014年6月至8月,被告扣除原告月功能费6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发票、报告、光盘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神州行入网卡,双方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被告提供的“神州行GPRS”业务,在使用过程中,又申请办理了4G多终端流量共享业务,该业务受理单注明了4G多终端流量共享,并未注明“神州行GPRS”业务,故原告要求执行双方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月功能费的请求,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高天航月功能费六十元;二、驳回原告高天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天航负担12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3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