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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沈健能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健能,陆春光,陈俊丹,朱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沈健能。被执行人陆春光。被执行人陈俊丹。被执行人朱祝琴。关于申请执行人沈健能与被执行人陆春光、陈俊丹、朱祝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春光、陈俊丹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沈健能人民币472669.2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4145元。因三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春光、陈俊丹、朱祝琴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陆春光名下的苏F×××××车辆已被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陆春光名下的位于汇龙镇东珠新村21幢401室的房产已在另案中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启民初字第0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朱华兴执行员 周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