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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罪犯王永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694号罪犯王永斌,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阳市龙安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龙安法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连带民事赔偿1292405.19元(已赔偿3万元)。2011年6月22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9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永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斌于2010年3月22日下午,在龙泉至王家岭公路10KV吴家洞线063处,该犯驾驶的豫E3H3**号低速自卸货车沿龙泉至王家岭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春林驾驶的豫ES5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陈永锋、张军峰当成死亡,刘纪清、王志福受重伤,陈春林、赵敏受轻伤,阎存发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犯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永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连带民事赔偿1292405.19元(已赔偿3万元)。罪犯王永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永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亮审 判 员  刘景峰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江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