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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苏学与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冻结裁定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平凉联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解放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XX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学,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学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学系庄浪县通化中学教师,在甘肃庄浪农村合作银行通化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学的银行存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65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