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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行审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廖艳庭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廖艳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行审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廖艳庭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城管罚字(2014)第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廖艳庭在河铺镇规划区内八里畈村新昌大道旁,建设一栋三层总面积约855.36平方米,高度为10米的房屋,单项工程整体造价为769824元,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廖艳庭作出罚款6158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行局城管罚字(2014)第7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费由廖艳庭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殷琳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