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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64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与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64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彪,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灿强。申请执行人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67901元给申请执行人,及对尚欠货款从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收取年利率16%的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418元。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云城法执字第640-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河口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云浮河口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河口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河口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存款370000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云浮市致景石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云浮河口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