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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与桂阳县下桥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彭昭腾、周六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桂阳县下桥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彭昭腾,周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负责人黄耀辉,男,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桂阳县下桥电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昭腾,男,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彭昭腾,男。被执行人周六英,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与桂阳县下桥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彭昭腾、周六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桂法民初字第561.5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桂阳县下桥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彭昭腾、周六英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全部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连带支付借款874959.3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桂阳县下桥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彭昭腾在桂阳县供电公司有上网电费874959.34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桂阳县下桥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彭昭腾在桂阳县供电公司享有的上网电费874959.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丁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