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试剂厂销售分部与西安某某光学树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试剂厂销售分部,西安某某光学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9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试剂厂销售分部。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光学树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试剂厂销售分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光学树脂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11091.2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西安某某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进行清算核销,并将该企业注销。案外人西安某某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1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灞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