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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顺丰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惠盈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顺丰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惠盈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47号原告上海顺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宋金平,经理。被告上海惠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桂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顺丰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盈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顺丰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1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4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