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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谢庆与包剑兵、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包剑兵,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388号原告:谢庆。被告:包剑兵。被告:杨伟。原告谢庆为与被告包剑兵、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谢庆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