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宋跃美票据诈骗罪,宋跃美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跃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1124号罪犯宋跃美,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跃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跃美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宋跃美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5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女子监狱指派工作人员胡静、汤静出庭支持对罪犯宋跃美减刑的报请,罪犯宋跃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宋跃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当庭出示服刑人员刘静雯、何章勤的证言。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跃美自上次减刑以来,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及证人证言在卷证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跃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跃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