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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庐江县潜川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巢湖南都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潜川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巢湖南都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521号原告:庐江县潜川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曾梦生,该设计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广明,该设计院职员。被告:巢湖南都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陈继雨,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庐江县潜川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南都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邬秀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庐江县潜川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巢湖南都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潜川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设计费24800元。巢湖南都塑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设计一栋商住楼(六层加地下室,面积约5800平方米),双方口头商定了设计内容、期限、设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协议当月,原告即完成了设计工作。2012年4月1日,原、被告补签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确定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34800元,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20%定金,交付图纸时付清全部费用。书面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设计图纸交付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定金10000元,另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数额为24800元的欠据。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该248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欠据各一份。上述证据,业经庭审核实,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设计商住楼,双方约定交付设计图纸时付清全部费用。现原告按约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了图纸,但被告未按期支付报酬,仍欠原告设计费248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24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巢湖南都塑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庐江县潜川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2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巢湖南都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秀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喆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