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登注与被告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登注,林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908号原告郑登注,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林爱珠,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登注与被告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登注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登注与被告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登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爱珠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登注撤回对被告林爱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