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登注与被告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登注,林爱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908号原告郑登注,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林爱珠,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登注与被告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登注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登注与被告林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登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爱珠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登注撤回对被告林爱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应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