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5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何松庭与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庭,陈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5453号原告何松庭,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文平,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松庭与被告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松庭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松庭撤回对被告陈文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松庭负担。审 判 长 鲜 林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