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峰、睢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峰,睢振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87号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孙登立地址:广平县建新街南段路西委托代理人王晓涛被告李文峰被告睢振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文峰、睢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福民审判员 刘 培陪审员 范庆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霄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