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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王雅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