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定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王雅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