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卓乃萍与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乃萍,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商初字第686号原告:卓乃萍。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乃萍与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乃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卓乃萍负担。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东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