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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封月林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月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571号罪犯封月林,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15日作出(1998)渝一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封月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3日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3年11月6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4月20日、2008年1月6日、2009年10月20日、2011年4月11日、2012年10月1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以罪犯封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封月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月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3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