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20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未检刑诉(2014)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池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窜至瑞安市莘塍街道星火村人民路xx号,从前间进入后间厨房,欲窃取放于厨房消毒柜内的人民币300元时,被被害人肖某乙发现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证人肖某甲、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