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曲景汉与延边五必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景汉,延边五必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曲景汉,男。被执行人延边五必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三三零五液化气厂东院。法定代表人潘长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景汉与被执行人延边五必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延边五必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曲景汉案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1250元,被执行人延边五必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曲景汉案款100000元,执行费1419元由被执行人延边五必真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0)敦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