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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简世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世容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世容,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3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2013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逮捕。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世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世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10月始,被告人简世容伙同同案人傅c(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大冈村大冈后牌坊一出租屋二至三楼内,组织宋某国、马某某平等同案人(另案处理)生产假冒“LOUISV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的化妆包。2013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简世容,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化妆包共计12120个。经鉴定,其中假冒“LOUISVITTON”注册商标的产品3100个,共价值人民币11323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世容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简世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简世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0月始,被告人简世容伙同同案人傅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大冈村大冈后牌坊一出租屋二至三楼内,组织宋某、马某某等同案人(另案处理)生产假冒“LOUISVITTON”、“GUCCI”、“CHANEL”注册商标的化妆包。2013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简世容,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化妆包共计12120个。经鉴定,其中假冒“LOUISVITTON”注册商标的产品3100个,共价值人民币1132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简世容的供述,同案人宋某、马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涉案化妆包照片,“LOUISVITTON”、“GUCCI”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鉴定书,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明细表,“LOUISVITTON”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GUCCI”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CHANEL”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证明、授权委托书,案件说明,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简世容的户口本复印件及付春雪学生证、付鑫鑫幼儿园证,被告人简世容的身份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简世容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世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简世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简世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九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谭伟强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