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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军朝与肖艳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朝,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朝,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肖艳,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李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