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方寅寅与陶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金华,方寅寅,陶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84号申请执行人陶金华,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寅寅,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陶庆平,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陶金华申请执行方寅寅、陶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寅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仕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