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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邱永心与蔡建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永心,蔡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邱永心,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建群,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邱永心与被执行人蔡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狮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蔡建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邱永心柴油款46543元及相应的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狮执行字第41号。执行过程中,因查被执行人蔡建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4月17日,申请人邱永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