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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老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新与洛阳新金泰城灯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洛阳新金泰城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陈新,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梅卫星,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新金泰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杜医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红、张晓峰,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诉被告洛阳新金泰城灯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陈新负担。审 判 长  贾 伟审 判 员  袁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亚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