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阳谷宝德薄板有限公司与阳谷宝德薄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阳谷宝德薄板有限公司,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常来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立新。被告:阳谷宝德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天广,执行董事。第三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毕志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谷宝德薄板有限公司、被告阳谷宝德薄板有限公司、第三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421元,减半收取98210.5元,由原告山东阳谷景阳冈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刘晓光审判员 潘丽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