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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非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德财、尤月钗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德财,尤月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非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添,局长。被执行人陈德财,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尤月钗,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德财、尤月钗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蕉执审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5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执审字第16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文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