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7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罪犯陈传果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传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7303号罪犯陈传果,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传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9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传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传果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传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传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