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督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绍先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绍先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湘民督字第100号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玉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该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绍先。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张绍先立即偿还所借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300元。经查,被申请人张绍先于2011年4月7日向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辖的樟树信用分社申请信用贷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10.8‰,借款已于2012年4月7日到期。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绍先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湘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72300元,合计2223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被申请人张绍先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