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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宁福杰与刘治平、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福杰,刘治平,杜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295号申请执行人宁福杰,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治平,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杜红梅,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在执行宁福杰依据(2012)神民初字第026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治平、杜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宁福杰与被执行人杜红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杜红梅用其所有的白酒及商产不经评估,作价54万元(其中抵偿申请人宁福杰45万元。申请人宁福杰应退还被执行人杜红梅的90000元直接抵偿给另案申请人宁福山。)被执行人杜红梅承担执行费57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