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港执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王继山,董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港执字第0047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被执行人王继山。被执行人董秀英。申请执行人赵俊与被执行人王继山、董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大港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港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勇兵审 判 员 杨金柏代理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