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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跃峰与宋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跃峰,宋革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2112号原告贺跃峰,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革琴,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跃峰与被告宋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跃峰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宋革琴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新华东路四街坊15栋越海公寓5层5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贺跃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宋革琴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新华东路四街坊15栋越海公寓5层5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征远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孟艳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