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石某与韩某甲、韩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韩某己,韩某庚,韩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858号原告:石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被告韩某丙。被告韩某丁。被告韩某戊。被告韩某己。被告韩某庚。被告韩某辛。原告石某与被告韩某甲等8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