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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石某与韩某甲、韩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韩某己,韩某庚,韩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858号原告:石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被告韩某丙。被告韩某丁。被告韩某戊。被告韩某己。被告韩某庚。被告韩某辛。原告石某与被告韩某甲等8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