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萨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龚XX与杨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萨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龚XX。被执行人杨X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