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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萨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龚XX与杨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萨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龚XX。被执行人杨X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