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行审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卫军、王国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卫军,王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椒行审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李卫军。被申请执行人王国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卫军、王国英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椒计生征葭字(2014)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的非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63500元,该决定于2014年6月10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至今未履行生效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葭字(2014)第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代理审判员 刘 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