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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中立二民申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刘经伦与孟祥民、马丽华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经伦,孟祥民,马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立二民申字第00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经伦,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孟祥民,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丽华,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刘经伦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孟祥民、马丽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一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称:孟祥民和马丽华在孟祥民欠款期间是夫妻关系,马丽华应承担责任。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经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君审判员  路 军审判员  宁 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