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段小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妹,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段小妹,女,汉族,住安徽省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张爱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裴胜利与章银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额2500元,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执字第003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能才审判员 周 斐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