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程某,女,194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某,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被告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