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祥与贾如、陈玉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祥,贾如,陈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225号申请人:李祥,男。被申请人:贾如,男。被申请人:陈玉玉,女。申请人李祥因与被申请人贾如、陈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宿州农商银行汇源分理处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玉玉在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源分理处的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吴黄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汴河路沱河三十三处宿舍11栋04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