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川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兆臣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臣,吕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李兆臣。被告:吕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臣与被告吕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