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兆臣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臣,吕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李兆臣。被告:吕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臣与被告吕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