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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尚荣与庄河市金钥匙房屋交易服务部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3080号申请执行人:尚荣,女。被执行人:庄河市金钥匙房屋交易服务部。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站前委永兴街**号*层95B。负责人:王晓东,系该单位经理。申请执行人尚荣与被执行人庄河市金钥匙房屋交易服务部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庄劳人仲裁字(2014)第14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尚荣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7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河市金钥匙房屋交易服务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