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培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培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250号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劲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康财、陈超羽,公司职员。被告俞培峰,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培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星之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提出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之申请,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卓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