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修臻与刘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修臻,刘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627号申请人徐修臻。被申请人刘焕强。申请人徐修臻与被申请人刘焕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车辆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焕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货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连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